-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649
- 文号:永政函〔2018〕80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8—0001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8-14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停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通告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关停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通告
永政函〔2018〕80号
YSDR—2018—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14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9号)、《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号)、《永顺县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函〔201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关停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停范围
猛洞河流域及两侧500米(不足500米的以两侧山脊为界)范围内,乡镇级河道及两侧5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本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乡镇街道建成区、各行政村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各级旅游景区(指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两侧100米范围内,县级骨干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
二、关停对象
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
三、具体时限
2018年11月2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到位。
四、其它事项
鼓励养殖业主主动搬迁或关闭。11月20日前主动完成搬迁或关闭且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经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将按照《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函〔2017〕74号)具体标准对养殖业主进行补偿;凡11月20日后完成搬迁或关闭的,不再享受相关补偿,对逾期仍未搬迁或关闭的,将依法依规实施强制关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