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7〕20号
YSDR—2017—00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6〕36号)、《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根据我县“十三五”精准脱贫规划和精准扶贫开发实际资金需求,纳入中央、省、州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注明“用于精准扶贫”),以及县本级安排等集中到县财政扶贫资金整合专户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应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和“五个一批”(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安排使用。
第四条 统筹资金全部纳入永顺县财政扶贫资金整合专户,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专户核算。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 整合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和省、州精准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第七条 资金统筹整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办公室(简称县整合办),具体负责财政涉农资金归集整合及年度统筹整合方案的制定、项目资金的分配和拨付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十三五规划脱贫攻坚项目库,各乡镇、村支两委、扶贫工作队根据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村项目实际需求,分类分项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次年拟申报项目逐个实地核实测算,于当年12月底前报县扶贫开发办汇总,提交十五项工程牵头单位研究,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扶贫领导小组、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按照资金整合、突出重点、业务关联、集中使用的原则,将所有明确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省、州注明“用于精准扶贫”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拨入财政扶贫资金整合专户,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期分批下文后,按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拨入相应各实施单位的特设账户。
第三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项目进度的督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和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畜牧局、县移民局、县烟办等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项目实施、督促检查、进度报送、验收报账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的审核申报及20万元以下的户间道、产业机耕道和产业到户等项目的实施、督促检查、进度报送、验收报账等工作。项目乡镇的工程预决算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进行测算。各驻村扶贫工作队协助乡镇搞好本村的项目申报、进度督查、质量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支付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投资结构与投入地点、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与资金使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凡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前,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统筹资金用于扶贫攻坚项目实行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制、项目政府采购制、项目进度通报催办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操作程序与报账
(一)项目资金拨入相关实施单位后,实施单位要及时召开班子会进行研究,严格按照《永顺县政府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永政发〔2017〕17号)文件执行。其中,50万以上项目启动后,根据工程进度,可预付一定的工程资金,即工程完成50%可预付20%工程资金,工程完成80%可预付工程资金50%,工程完成100%可预付70%工程资金,办理竣工结算后拨付95%工程资金,预留工程资金5%为质量保证金。5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工程由业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预决算。
(二)项目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参与,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在项目实施单位报账。项目开工前和完工后必须在项目同一地点留有影像对比资料。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台账,每月26日前向县扶贫开发办和县财政局上报工程进度报表,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安排个数、资金总额、在建个数、在建金额、竣工个数、竣工金额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狠抓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资金到位后一年内必须完工报账。县攻坚办、县委巡视组、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检查,对工程进度慢、资金滞留较多的单位,实行督办问责。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统筹资金考评由县扶贫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和乡镇。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对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项目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年度脱贫人口、每月进度报表报送、报账资料收集归档等。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考评情况,纳入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并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对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完成好、效益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相关部门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6〕11号)、《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