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546
  • 文号:永政办发〔2017〕16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7—01009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20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顺县制止新增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0 08:41:04 字体大小:
 YSDR—2017—01009   
                                              
                                              永政办发〔201716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顺县制止新增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制止新增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8

 

永顺县制止新增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和《湘西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州办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制止新的村级债务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债务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居、社区)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

第三条  制止新增村级债务,要从源头上制止村(居、社区)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三)不得举债兴建工程或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

(四)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和村民的涉农资金、专项资金、补助资金;

(五)不得举债发放村干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六)其他新增村级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制止新增村级债务工作由县农经站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干部培训,使相关干部和管理人员准确掌握各项政策原则;加强村(居、社区)委员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财务公开、财经纪律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和完善乡()、村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加强对村级债务审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产生新增村级债务的乡(镇)、村(居、社区)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时查处。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制止新增村级债务的主体责任。切实建立村级债务管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及时制止产生新增村级债务。

第六条  村(居、社区)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将制止新增村级债务作为加强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杜绝新增村级债务行为的发生,严格实行村级债务公开,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金融部门不得为村(居、社区)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贷款或为借贷提供便利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债务的监管,不得支持村(居、社区)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等,并不得为借款等行为出具相关证明或签章。

村(居、社区)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做到制止新增村级债务。村(居、社区)委员会不得为各种新增村级债务行为加盖公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不能就村级新增债务事项进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  各乡(镇)、村(居、社区)委员会要将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明细在线上线下全面公开,村级债权债务等信息在“互联网+监督”平台上要优先公开,不允许出现不公开、假公开、选择性公开等问题。

第九条  加强对村级新增债务的检查审计。

由县农经站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金融部门和各乡(镇)配合,每年对全县村级新增债务情况至少检查审计一次,结果报县委县政府。

各村纪检员联合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有无新增债务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两次。

第十条  建立健全新增村级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产生新增村级债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导致产生新增村级债务的部门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将此作为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规定导致产生新增村级债务的村(居、社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新增村级债务负有责任的村(居、社区)委员会干部在换届时不能连任。

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追究乡(镇)和村(居、社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居、社区)委员会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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