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349
  • 文号:永政发〔2017〕19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7—00018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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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0-24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24 15:40:38 字体大小:

YSDR—2017—00018


永政发〔201719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项目部:

现将《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71024


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以下简称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条例》、《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临时用地范围是指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弃渣场、预制场、拌合场、施工便道和其他确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原则

(一)优先使用荒地、劣地和一般林地,尽可能不占用耕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1公顷以上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由省国土资源厅派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三)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四)临时使用乡村道路造成道路损毁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毁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或重修。

(五)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因建设工期需要,可延长与建设工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

(三)临时用地者需按有关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2.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内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4.经有权机关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5.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6.临时用地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用地单位申请临时占用林地,需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五)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临时占用农用地的,按年产值结合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二)临时占用集体土地的,其地上附着物、青苗及其他建(构)筑物,按《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补偿。

(三)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的,其地上建(构)筑物,按《湘西自治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进行补偿;涉及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其地上附着物、青苗按《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补偿。

(四)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五)严禁施工单位与农户私下协商使用临时用地。

五、临时用地的复垦

(一)临时用地单位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1.占用耕地6000/亩,非耕地3000/亩。

2.临时使用林地的,除缴纳复垦保证金外,还应按规定向当地林业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二)在临时使用土地前,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主要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临时用地者(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四)临时用地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即耕地恢复到相当于原有耕作条件,林地恢复到具备植树造林条件。

(五)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复垦验收后改变原土地类别或降低地类标准的,按使用前后地类的年产值差额予以补偿。复垦后土地面积减少的,减少部分按原地类的征地标准补偿。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政策标准。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必须统一政策口径,统一补偿标准。

(二)加大宣传力度。临时用地用途、补偿标准、责任主体等与建设项目红线内征收不同,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在使用前后没有发生改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违背政策、高喊乱要、借机闹事、无理阻工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坚决打击,以确保临时用地工作顺利进行。

(三)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临时用地管理职责,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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