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835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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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7-18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8 15:09:16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函〔201774

YSDR201700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顺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7718

永顺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永顺县畜禽禁养区内的所有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退养,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规模控制范围严格按照《永顺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永政办发〔20172号)执行。退养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界定标准:能繁母猪存栏≥25头或年出栏肥猪≥500头;存栏能繁母牛≥30头或年出栏育肥牛≥30头;存栏能繁母羊≥150只或年出栏肉羊≥300只;肉鸡(鸭、鹅)单栋饲养量≥3000羽,年出笼量≥6万羽;蛋鸡(鸭、鹅)(存笼)≥6000羽。

  二、工作目标

  2017531日前,完成全县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调查摸底工作;2017831日前,完成畜禽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关停(搬迁);2017年底,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率达80%以上,退养补偿资金全部兑付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摸底(201741日至430日)。根据省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初步拟定退养方案,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建档立册(201751日至531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组织人员上门入户对畜禽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政策宣传,核实基本情况,征求意见,按照一户一册一档的要求建档立册。

  (三)自行拆除(201761日至73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向所有属于退养范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送达告知书,动员自行拆除,并签订《退养协议》。731日前所有属于退养范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停止养殖行为。

  (四)强力推进(201781日至831日)。对未自行拆除栏舍的规模养殖场(户),由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拆除。

  四、退养政策

  (一)支持退养农户重新创业。养殖户搬迁重建养殖场,按政策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优先给予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项目支持。养殖户放弃养殖重新创业需要培训的,优先参加相关的劳动就业培训。

  (二)帮助退养农户处置所养畜禽。结合发展生产精准扶贫,退养农户愿意按精准扶贫政策销售畜禽苗种的,由县畜牧局与县扶贫开发办帮助协调销售。达到出栏规格的畜禽由县畜牧局与屠宰企业、畜禽贩运商等联系销售渠道帮助协调销售。

  (三)鼓励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户在7月中旬前按要求自行拆除养殖栏舍或功能设施的,按栏舍面积的5%折算计入补偿面积予以奖励。养殖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按50/㎡扣减补偿资金作为拆除经费。

  (四)严格拆除及补偿标准

  1.养殖场拆除标准

  第一种是养殖栏舍拆除。养殖场(户)自行对畜禽养殖栏舍完全拆除、生产配套设备(施)全部清理。

  第二种是功能性拆除。位于城区或城郊结合部已经纳入城建规划范围的,以及可转产作其他用途的养殖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功能性拆除。要求养殖场(户)自行拆除栏舍内的隔栏、食槽、栏门、自动饮水系统等相关养殖设施,改作它用确保长期禁养。同时,养殖场(户)要与当地政府签订退养协议并报县畜牧局备案。

  2.退养补偿标准

  退养的养殖场按不同类别及不同拆除标准分类进行补偿,配备有饲料房、消毒室、兽医室等专门生产配套设施建筑的养殖场,按照栏舍面积的15%折算计入补偿面积,其它附属设施按照栏舍面积的5%折算计入补偿面积。凡在《退养协议》规定时间内退养拆除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标准补偿。

  (1)整体性拆除的生猪养殖户,按养殖场栏舍建筑结构、质量分为四类,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类:双层及以上猪舍且栏舍层高≥2.8米,红砖(或水泥砖)砌体系18墙以上,水泥地面、瓦面无破损、门窗完好、水电设施齐全。按420/㎡补偿。

  二类:栏舍檐口高度≥2.6米,红砖(或水泥砖)砌体系18墙以上,水泥地面、瓦面无破损、门窗完好、有水电设施。按400/㎡补偿。

  三类:栏舍檐口高度低于2.6米、高于2.2米的,红砖(或水泥砖)砌体,有门窗,有水电设施,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固化平整。按380/㎡补偿。

  四类:土坯墙或空栏、栏舍檐口高度小于2.2米、无水电设施的简易猪舍。按300/㎡补偿。

  (2)整体性拆除的牛、羊规模养殖户,按养殖场栏舍结构分为砖木结构、木质结构,补偿标准为:

  砖木栏舍:300/㎡;

  木质栏舍:250/㎡。

  (3)整体性拆除的家禽规模养殖户,按养殖场栏舍结构分为砖木结构、木质结构,补偿标准为:

  砖木栏舍:300/

  木质栏舍:250/㎡。

  (4)功能性拆除的养殖户,按50/㎡补偿。

  (5)人畜混居(如地下层养殖、其余楼层居住)或民居楼房养殖的养殖场,只进行退养关闭,按养殖栏舍面积100/㎡补偿。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退养补偿标准。做到退养补偿标准全县一盘棋,不能出现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及时兑现补偿政策。养殖户拆除养殖栏舍,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补偿资金。

  (三)做到三个到位。发动宣传到位。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要将全县畜禽禁养区划分范围向社会发布,大力宣传畜禽污染治理政策,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摸底调查到位。要采取“四专”(专业部门、专业人员、专业设备、专业方法)措施,逐栋测量、核准面积,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张榜公布到位。摸底调查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公布退养信息,即将退养时间、退养面积、退养补偿等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养殖场退养工作。县畜牧局负责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会议组织、文件制发、目标责任书签订、工作督查,拟定退养方案,加强对退养工作的指导与服务,组织退养验收等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负责搞好畜禽养殖业污染监测工作,履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和执法职责,依法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退出养殖场关停、拆除及搬迁工作,参加考核验收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退出养殖场关停、拆除及搬迁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支持对退出养殖场的强制拆除工作,依法打击阻碍行政执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建设用地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场(户)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县城镇规划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殖区域;县发改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申报,加大对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退养工作专项经费,确保退出养殖场的相关补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县人社局负责对退出养殖户进行转产就业培训,给予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县农业局负责对退出养殖行业,转产发展种植业的群众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县旅游和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全县养殖污染治理进行宣传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处理舆情;县扶贫开发办负责落实发展生产脱贫畜禽养殖苗种购买资金;县农经站负责转产转业或搬迁养殖户的土地流转;县电力公司负责拆除养殖场供电设施或为转产转业的养殖户提供用电保障;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退出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

  (二)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法对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退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强制退养拆除;对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阻碍、攻击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三)建立鼓励机制。对异地搬迁的退养规模养殖户,相关部门在适养区协助养殖户科学选址,所在乡镇要积极落实新建养殖场的用地,并协调处理好建设期间出现的矛盾纠纷。对退养对象有意向就地转产的,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要积极进行转产引导,并提供相关政策扶持,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予以优先申报。

  (四)强化长效监管。实施退养后,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在禁养区范围内不得再审批新、扩建规模畜禽场;明确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在退养后辖区内有再新建、扩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退养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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