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304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7-04-28
- 签署日期:2017-04-28
- 登记日期:2017-04-28
- 发文日期:2017-04-28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的通知
YSDR—2017—01002
永政办发〔2017〕4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永顺县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县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依法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永顺县所辖道路(高速除外)上发生的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20000元(含)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失的,只要车辆能够移动,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迅速撤离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
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第四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双方还可将事故车辆直接开到永顺县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填写《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后由快处快赔中心按程序依法处理。撤离现场前,当事人应当用照相机或手机等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
第五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按规定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后,按事故一般程序处理。
第六条 在完成定责定损前,事故车辆已经自行修理,导致无法准确定责定损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设立专门的快速保险理赔室,为投保人提供快捷便利的理赔服务。
公安交警部门应在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设立交通事故认定室,对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需保险索赔的,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立即向各自承保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可自愿直接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定损并办理索赔手续;不选择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定损索赔或在异地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按照保险合同依法索赔。
第九条 当事人填写《确认书》或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时,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事后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的,由提供虚假信息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共同前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索赔手续的,如一方当事人失信未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处理,经通知仍违约失信的,当事人任一方可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保险快速理赔应当符合依法、便民、快捷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车辆定损后的维修,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