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30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7-04-27
- 签署日期:2017-04-27
- 登记日期:2017-04-27
- 发文日期:2017-04-27
永顺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YSDR—2017—00008 永政函〔2017〕35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区大气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龙永高速永顺连接线,西至张家堡、董家潭,南至永顺大道,北至武警中队。
二、禁燃区相关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改造或拆除,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方式替代。
三、组织实施
(一)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经信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环保局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并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三)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区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