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市监处字〔2022〕39号

永市监处字〔2022〕3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08 09:06:33 字体大小: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239

关于永顺县塔卧镇中心卫生院不执行政府

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顺县塔卧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777679387XD

法定代表人:彭再辉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服务。医疗与护理、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

住所:永顺县塔卧镇塔卧居委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7679387X43312711C2101

2022年1月5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医疗服务中执行政府定价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存在高于政府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定价格收取医疗服务费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收取医疗服务费,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文件规定,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2020年4月1日,湘西自治州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版)>的通知》(州医保发〔2020〕15号)文件当事人2021年1月1日更换新的电脑收费系统,开始执行《湘西自治州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版)》,2021年1月1日以前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因收费系统更改无法提供。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按照“清廉医保”专项整治要求对收费系统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收费价格完全按目录上价格执行。但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高于政府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制定价格收取医疗服务费的违法行为:1、乙肝三对检查实收单价30.00元/套、数量53次,目录核定价格20.00元/套,多收价款530.00元;2、产前检查实收单价10.00元/次、数量386次,目录核定价格8.00元/次,多收价款772.00元;3、护架烤灯实收单价10.00元/千瓦时、数量743次,目录核定价格3.00元/千瓦时,多收价款5201.00元;4、神经阻滞麻醉实收单价200.00元/2小时、数量62次,目录核定价格135.00元/2小时,多收价款4030.00元;5、脓肿切开引流术实收单价200.00元/次,数量9次、目录核定价格78.00元/次,多收价款1098.00元;6、电解质常规检查实收单价28.00元/次,数量328次、目录核定价格10.00元/次,多收价款5904.00元;7、白带常规检查实收单价10.00元/次,数量186次、目录核定价格3.00元/次,多收价款1302.00元;8、肾功能常规检查实收单价20.00元/次,数量348次、目录核定价格16.00元/次,多收价款1392.00元;9、血型鉴定实收单价10.00元/次,数量102次、目录核定价格8.00元/次,多收价款204.00元;10、血淀粉酶实收单价15.00元/次,数量584次、目录核定价格12.00元/次,多收价款1752.00元;11、血糖实收单价10.00元/次,数量39次、目录核定价格3.00元/次,多收价款273.00元;12、上环术(一般环)实收单价100.00元/次,数量22次、目录核定价格50.00元/次,多收价款1100.00元;13、单胎顺产接生实收单价500.00元/次,数量30次、目录核定价格390.00元/次,多收价款3300.00元;14、胸部正侧片、四肢关节正斜位片、头颅正侧位片、腹部(站.卧)DR等DRX光费、放射费曝光两次实收单价40.00元/次,数量2397次、目录核定价格32.00元/次,多收价款19176.00元;15、骨盆正位片DR曝光一次实收单价40.00元/次,数量8次、目录核定价格16.00元/次,多收价款192.00元;16、异物取出术实收单价200.00元/次,数量47次、目录核定价格104.00元/次,多收价款4512.00元;17、清宫术实收单价100.00元/次,数量248次、目录核定价格75.00元/次,多收价款6200.00元;18、尿HCG实收单价10.00元/次,数量64次、目录核定价格6.00元/次,多收价款256.00元;19、胃幽门螺旋杆菌抗体(Hp-Ab)实收单价48.00元/项,数量249次、目录核定价格35.00元/次,多收价款3237.00元;20、新生儿黄疸测试实收单价20.00元/,数量122次、目录核定价格9.00元/次,多收价款1342.00元;21、经皮黄疸检测实收单价20.00元/,数量132次、目录核定价格9.00元/次,多收价款1452.00元;22、微量元素测定8项:镉、铅、铜、锰、钙、镁、铁、锌实收单价127.00元/套,数量90套次、目录核定价格96.00元/套,多收价款2790.00元;23、白带BV检测实收单价30.00元/次,数量179次、目录核定价格25.00元/次,多收价款895.00元;24、血脂检验实收单价30.00元/次,数量311次、目录核定价格20.00元/次,多收价款3110.00元;25、白蛋白(ALB)实收单价8.00元/次、数量2140次,目录核定价格6.00元/次,多收价款4280.00元;26、常规心电图检查实收单价20.00元/次,数量1421次、目录核定价格18.00元/次,多收价款2842.00元;27、妇科冲洗实收单价20.00元/次,数量266次、目录核定价格4.00元/次,多收价款4256.00元;28、血清总蛋白测定--双缩脲法实收单价8.00元/次,数量2141次、目录核定价格6.00元/次,多收价款4282.00元。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当事人高于政府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制定价格多收价款85680.00元。20223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多收价款退还给就医患者,但由于难以查找等因素,当事人逾期未能退还多收价款。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登记情况和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2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查时处于提供医疗服务状态及向病人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情况;

证据(四):2022年1月5日、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提供《永顺县塔卧镇中心卫生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明细清单》一份以及部分病人的费用汇总清单、治疗收费票据、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检验报告单、材料采购清单、检测试剂说明书、检测仪器照片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开展医疗服务向病人收费情况明细以及化验时检测方法、检测仪器、材料采购等情况;

证据(五):2022年2月28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湘西自治州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版》制定价格收取医疗服务费及其有关经营情况;

证据(六):202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确认的《塔卧中心卫生院违规收费项目汇总表(2021.1.1-2021.11.16》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以及违规收费的项目、实际单价、数量、收取金额政府定价的收费基准情况;

证据(七):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

证据(八):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版)>的通知》(州医保发〔2020〕15号)一份,证明政府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目录;

证据(九):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塔卧镇中心卫生院违规项目收费无法退款情况明细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法退还多收医疗服务价款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2年3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2022〕4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核准的医疗服务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立案调查前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整改,停止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一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四条裁量基准“1.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30%以上1倍以下、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680.00元;

2、罚款25704.00元违法所得3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顺支行,账号:43001512073050000580)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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