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应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4 年7月2日
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县城规划区内人防工程建设步伐,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9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执行范围
凡在永顺县城城区规划内、猛洞河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私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需到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办理报建审批手续。
二、征收标准
地面建筑总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的,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外,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总面积小于25000平方米(含)或其他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米20.48元的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审批程序
私建民用建筑业主在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到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办理人防报建联审手续,并到县税务局缴纳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房屋竣工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手续前,须到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办理面积复核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认真把好人防执法的前置关和后置关,为人防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或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县国防动员办公室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服务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要将私建民用建筑的人防规划设计纳入建设规划许可条件之一,凡未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审批的私建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发证。
(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将私建民用建筑《不动产登记证》发证面积移交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复核,凡未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审核的私建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人防工程依法纳入“两违”处理,依法按标准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如本方案中有关条款同上级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八)本方案自2024年8月2日施行,本方案有效期5年。